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可以免除处罚吗(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司法解释)

作者: 147小编 2025-12-24 09:05:44

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如果广告主能够证明其广告内容是真实、合法的,并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那么就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应当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公正性、诚信性的原则。如果广告主能够证明其广告内容是真实、合法的,并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就可以免除处罚。

具体来说,如果广告内容是真实的,即广告主所宣传的产品或服务符合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如果广告内容是合法的,即广告主所宣传的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侵犯他人权益的情况;如果广告内容是公正的,即广告主所宣传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同类产品或服务相比具有同等的竞争条件,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情况;如果广告内容是诚信的,即广告主在广告中承诺的内容与实际履行的内容相符,不存在欺骗消费者的情况。

如果广告内容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并不属于虚假或引人误解的情况,例如一些行业内惯例或特殊情况,那么也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豁免处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需要广告主提供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解释来证明其行为是合法合规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如果广告主能够证明其广告内容是真实、合法的,并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那么就可以免除处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需要广告主提供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解释来证明其行为是合法合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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